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09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雷仲達、艾維系統股份有限公司、洪志勇、王秀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24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林瑞融 被 告 艾維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洪志勇 被 告 王秀翠 黃承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艾維系統股份有限公司、洪志勇、王秀翠、黃承澤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捌仟玖佰零伍點壹陸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被告艾維系統股份有限公司、洪志勇、王秀翠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捌佰貳拾壹萬參仟伍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一、由被告艾維系統股份有限公司、洪志勇、王秀翠連帶負擔百分之九十九。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艾維系統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艾維公司)、洪志勇、王秀翠、黃承澤(下合稱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 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艾維公司前於民國107年8月17日邀洪志勇、王秀翠(下與洪志勇合稱洪志勇等2人,並與艾維公司合稱艾維 公司等3人)為連帶保證人向伊借款新臺幣(未標明幣別者 下同)2,330萬元(下稱系爭甲借款),借款期間20年,借 款利率前2年按伊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加碼百分之0.66計算 ,第3年起按伊定儲指數月指標加碼百分之1.1計算(即週年利率百分之2.693);艾維公司又於110年4月27日邀被告洪 志勇等2人為連帶保證人,向伊借款美金3萬7,166元(下稱 系爭乙借款),借款利率按伊美金牌告利率減百分之1.5計 算(即週年利率百分之3.5),嗣於同年11月5日再增邀黃承澤為連帶保證人,其後再變更到期日為112年5月24日,並按月平均攤還本息;艾維公司復於110年9月27日邀洪志勇等2 人為連帶保證人向伊借款800萬元(下稱系爭丙借款,下與 系爭甲、乙借款合稱系爭借款),借款利率按伊定儲指數月指標加碼百分之1.16計算(即週年利率百分之2.753),嗣 變更到期日為112年9月27日,自111年9月27日起至112年4月27日止按月繳息,另自112年4月27日起,本金按月償還10萬元,利息按月計付,餘到期一次清償。兩造另就系爭借款均約定如未按期攤還本息,自違約日起算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嗣艾維公司就系爭甲、乙、丙借款僅依序繳納本息至112年2月16日、同年3月1日、同年4月26日,依約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依序積欠本金2,097萬7,694元、美金8,905.16元、723萬5,898元及相關利息、 違約金尚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系爭乙借款,及艾維公司等3人連帶清償系 爭甲、丙借款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8 905.16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㈡、艾維公司等3人應連帶給付原告2,821萬3,592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 利息及違約金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企業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書、本票2紙、借款動用申請書、變更借貸契約書4紙、授信動用申請書(兼代借款憑證)、授信約定書6紙、連 帶保證書2紙、借戶全部資料查詢單3紙、原告美金牌告利率、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系爭借款之交易明細(見本院卷第20至72、130至148頁);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主張之 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及艾維公司等3人連帶清償如主文第2項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均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 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書記官 陳芝箖 附表一(單位:美金) 編號 請求金額 週年利率 利息計算期間 (民國)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方式 (民國) 1 8,905.16元 3.5% 自112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2年4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前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附表二(單位:新臺幣) 編號 請求金額 週年利率 利息計算期間 (民國)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方式 (民國) 1 723萬5,898元 2.753% 自112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2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前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2 2,097萬7,694元 2.693% 自112年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2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前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小計 2,821萬3,59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