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7 日
- 當事人林義圍、鎮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蔡月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58號 原 告 林義圍 被 告 鎮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蔡月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6月6日送 達原告,惟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黎隆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