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7 日
  • 法官
    劉家昆
  • 法定代理人
    陳蔡月秀

  • 當事人
    林義圍鎮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58號 原 告 林義圍 被 告 鎮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蔡月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6月6日送 達原告,惟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黎隆勝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