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3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6 日
- 當事人陳永倉、奕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陳秀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05號 原 告 陳永倉 被 告 奕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2年7月14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書記官 曾琬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