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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10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劉瓊雯

原告
達寬數位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致成
訴訟代理人
張珮琦律師
複代理人
陳俊豪律師
被告
鄭瑤婷
被告
藝術廣場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荌晴
法定代理人
共同訴訟代
法定代理人
理人 胡原龍律師
複代理人
林姵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二項關於利息起算日「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三十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第1、2項利息起算日「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三十日」之記載,顯為「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三十一日」之脫漏而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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