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5 分鐘讀完 全文 5,07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31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方鴻愷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王宸銘
被告
沃克影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被告
洪季佳
被告
洪炳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沃克科技影像有限公司、被告洪季佳、被告洪炳榮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貳佰壹拾參萬伍仟陸佰參拾玖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時聲明係以如附表二所示利率及起算日至清償日為止計算依據(見本院卷第16至17頁),請求被告給付利息及違約金,惟於民國112年12月11日以民事變更訴之聲明狀更正如附表一所示利率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見本院卷第378至379頁),經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本件被告沃克科技影像有限公司(下稱沃克公司)、被告洪季佳、被告洪炳榮(下若單獨稱之,則各逕稱姓名,合稱為被告3人)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沃克公司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邀同洪季佳、洪炳榮為連帶保證人,分別於民國104年3月4日、106年11月30日及108年12月27日與原告簽立授信契約書,分別辦理借款新臺幣(下同)2,900萬元(目前借款本金餘額共計22,057,070元)、1,000萬元(目前借款本金餘額共計5,071,460元)、1,000萬元(目前借款本金餘額共計9,022,014元)及600萬元(目前借款本金餘額共計5,985,095元),合計借款總額為5,500萬元(目前借款本金餘額合計為42,135,639元),各筆借貸金額、還款期間及目前借款本金餘額、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均如附表一各欄所示。然被告3人僅繳款至如附表一所示之最後繳息日(即本件請求利息之起算日),此後即未依約按時繳付本息,且在其他金融機構亦有債務逾期情形,經寄發催告函催告,然被告3人仍未繳款,依兩造間之授信契約書第6條第1款、第6款、第7條第1款約定,則所有借款均喪失期限利益,目前共積欠如附表一所示現放餘額欄所示之金額及利息與違約金,而洪季佳、洪炳榮為連帶保證人,應與沃克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3人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華南商業銀行授信契約書(資本性支出專用)、華南商業銀行授信契約書(限此次週轉性支出專用)、華南商業銀行授信契約書(週轉性支出專用)、華南商業銀行授信契約書(限此次週轉性支出專用)、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新臺幣及增補契約暨申請書、催告函及回執、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放款交易明細帳等在卷可按,並有利率指述變動明細表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8至24頁、26至40頁、42至48頁、50至172頁、174至261頁、282至295、420至421頁),堪信為真實。

四、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連帶保證,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就債務之履行,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是連帶保證債務之債權人得同時或先後向保證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則本件被告沃克公司積欠原告如附表一現放餘額攔所示之借款本金餘額尚未清償,以及所示利息及違約金尚未清償,而洪季佳、洪炳榮為連帶保證人,依上揭規定及說明,被告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款項及利息、違約金,應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證據,經核均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85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周彥儒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號 貸款金額(新臺幣) 借款期間 現放餘額(即求償金額,新臺幣) 利息 計算期間 利率(利率計算依據,訴之聲明更正後)  違約金計算期間 違約金(訴之聲明更正後)  1 29,000,000元 民國 104年3月12日起至121年3月12日止 22,057,070元 自民國111年1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2.44(利率按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0.82%,合計為年利率2.44%計息,加碼幅度不變)   自民國111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月內依據前述利率10%計算違約金;逾期6月以上依據前述利率20%計算違約金。   2 3,000,000元 民國 106年12月6日起至113年12月6日止 1,521,445元 自民國111年1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4.27(利率按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2.65%,合計為年利率4.27%計息,加碼幅度不變)  自民國111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月內依據前述利率之10%計算違約金;逾期6月以上依據前述利率20%計算違約金。  3 7,000,000元 民國 106年12月6日起至113年12月6日止 3,550,015元 自民國111年1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4.27(利率按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2.65%,合計為年利率4.27%計息,加碼幅度不變)   自民國111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月內依據前述利率之10%計算違約金;逾期6月以上依據前述利率20%計算違約金。  4 3,000,000元 民國 109年1月2日起至116年1月2日 2,706,605元 自民國111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4.15(利率按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2.53%,合計為年利率4.15%計息,加碼幅度不變)  自民國111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月內依據前述利率之10%計算違約金;逾期6月以上依據前述利率20%計算違約金。  5 7,000,000元 民國 109年1月2日起至116年1月2日 6,315,409元 自民國111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4.15(利率按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2.53%,合計為年利率4.15%計息,加碼幅度不變)  自民國111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月內依據前述利率之10%計算違約金;逾期6月以上依據前述利率20%計算違約金。  6 1,200,000元 民國 111年9月2日起至112年7月2日 1,197,020元 自民國111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3.92(利率按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2.3%,合計為年利率3.92%計息,加碼幅度不變)  自民國111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月內依據前述利率之10%計算違約金;逾期6月以上依據前述利率20%計算違約金。  7 4,800,000元 民國 111年9月2日起至112年7月2日止 4,788,075元 自民國111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3.92(利率按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2.3%,合計為年利率3.92%計息,加碼幅度不變)  自民國111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月內依據前述利率之10%計算違約金;逾期6月以上依據前述利率20%計算違約金。  
附表二:
編號 貸款金額(新臺幣) 借款期間 現放餘額(即求償金額,新臺幣) 最後繳息日(即利息起算日) 利率(訴之聲明更正前)  違約金(訴之聲明更正前)  違約金起算日 1 29,000,000元 104年3月12日起至121年3月12日止 22,057,070元 111年11月12日 修正聲明前:利率按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0.82%(目前合計為年利率2.44%)計息,加碼幅度不變。   逾期6月內依據前述利率(修正聲明前之利率)之10%計算違約金;逾期6月以上依據前述利率20%計算違約金。  111年12月12日 2 3,000,000元 106年12月6日起至113年12月6日止 1,521,445元 111年11月6日 修正聲明前:利率按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1.03%(目前合計為年利率2.65%)計息,加碼幅度不變。  逾期6月內依據前述利率(修正聲明前之利率)之10%計算違約金;逾期6月以上依據前述利率20%計算違約金。  111年12月6日 3 7,000,000元 106年12月6日起至113年12月6日止 3,550,015元 111年11月6日 修正聲明前:利率按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1.03%(目前合計為年利率2.65%)計息,加碼幅度不變。  逾期6月內依據前述利率(修正聲明前之利率)之10%計算違約金;逾期6月以上依據前述利率20%計算違約金。  111年12月6日 4 3,000,000元 109年1月2日起至116年1月2日 2,706,605元 111年11月2日 修正聲明前:利率按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1.72%(目前合計為年利率3.34%)計息,加碼幅度不變。  逾期6月內依據前述利率(修正聲明前之利率)之10%計算違約金;逾期6月以上依據前述利率20%計算違約金。  111年12月2日 5 7,000,000元 109年1月2日起至116年1月2日 6,315,409元 111年11月2日 修正聲明前:利率按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1.72%(目前合計為年利率3.34%)計息,加碼幅度不變。  逾期6月內依據前述利率(修正聲明前之利率)之10%計算違約金;逾期6月以上依據前述利率20%計算違約金。  111年12月2日 6 1,200,000元 111年9月2日起至112年7月2日 1,197,020元 111年11月2日 修正聲明前:利率按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2.3%(目前合計為年利率3.92%)計息,加碼幅度不變。  逾期6月內依據前述利率(修正聲明前之利率)之10%計算違約金;逾期6月以上依據前述利率20%計算違約金。  111年12月2日 7 4,800,000元 111年9月2日起至112年7月2日止 4,788,075元 111年11月2日 修正聲明前:利率按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2.3%(目前合計為年利率3.92%)計息,加碼幅度不變。  逾期6月內依據前述利率(修正聲明前之利率)之10%計算違約金;逾期6月以上依據前述利率20%計算違約金。  111年12月2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