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14號
- 上訴人
- 陳雪玲
- 上訴人
- 陳顯宗
- 上訴人
- 陳正義
- 上訴人
- 陳賜平
- 上訴人
- 陳志成
- 上訴人
- 陳鴻誌
- 上訴人
- 林粉
- 上訴人
- 陳嬌絨
- 上訴人
- 陳賢德
- 上訴人
- 陳學孟
- 上訴人
- 陳啟毓
- 上訴人
- 陳建融
- 上訴人
- 陳姿穎
- 上訴人
- 陳美惠
- 被上訴人
- 可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耿勛
上列當事人間無權占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5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9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