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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33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林銘宏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吳熾松
訴訟代理人
陳俊宏
被告
HON-KWANG ELETRIC CO.,LTD
被告
鳳冠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卓森福
被告
卓彥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565,612.9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依給付當日原告即期外匯牌告賣出匯率折算新臺幣或以原幣給付之。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HON-KWANG ELETRIC CO.,LTD公司(下稱HON-KWANG公司)於民國108年11月21日邀同鳳冠電機股份有限公司、卓森福、卓彥宏(上3人與HON-KWANG公司合稱被告,如個別指稱則省略稱呼)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向原告申請借款額度美金260萬元,分別於110年6月25日、110年9月30日簽立授信額度動用確認書,借款美金245,837元、美金448,081元,借款時間自110年6月25日起至110年12月10日止、自110年9月30日起至111年3月11日止,均約定本金到期一次清償,每月繳付利息,利息依借款時1個月期TAIFX即臺北美元拆借利率每月機動調整作為基準放款利率加固定議定加碼週年利率1.3%按日計算。嗣上開借款經債務協商展延到期日至113年3月31日,並改以固定週年利率3%計算利息,且按月於每月15日繳息。詎HON-KWANG公司未按時繳息,經催告而由其管理帳戶之債權銀行抵銷部分借款後,HON-KWANG公司尚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保證書、授信額度動用確認書、傳真交易指示書、同意書、帳戶詳細資料等件為佐(見本院卷第26頁至76頁),被告復均未到場或提出書狀爭執,堪認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均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暨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銘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陳怡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金額單位為美金)
本金 計息期間及適用之利率 違約金 117,531.95元 自112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計算。 自112年6月16日起至112年12月15日止,按週年利率0.3%計算,自112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0.6%計算。 241,754元 自112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計算。 自112年6月16日起至112年12月15日止,按週年利率0.3%計算,自112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0.6%計算。 206,327元 自112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計算。 自112年6月16日起至112年12月15日止,按週年利率0.3%計算,自112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0.6%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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