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7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明順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友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美金2,698,473元,折合新臺幣(下同)81,858,178元【計算式:美金2,698,473元*原告起訴日之民國112年2月9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0.335,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26,3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