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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3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31 日
  • 法官
    楊忠霖
  • 法定代理人
    許慧娟、張家馨

  • 原告
    瀚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寶來納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96號 原 告 瀚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慧娟 訴訟代理人 張琳婕律師 被 告 寶來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馨 訴訟代理人 李文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7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2年4月19日送達 ,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繳費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16、192-216頁),是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賴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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