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4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行使歸入權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18 日
- 當事人興牛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紀宗明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03號 上 訴 人 興牛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宗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如興股份有限公司間行使歸入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參拾陸萬捌仟肆佰陸拾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復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54萬7,5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萬8,4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 ,即駁回上訴。另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 黎隆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