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55號
- 上訴人
- 桃德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玉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陳美龍、陳秋華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629萬7,76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5萬6,9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