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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55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林昌義

上訴人
桃德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玉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陳美龍、陳秋華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629萬7,76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5萬6,9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周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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