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運送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31 日
- 當事人旭航國際物流有限公司、戴玉星、昱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劉枋、城揚有限公司、許維莉、泓鉅有限公司、華禹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3號 原 告 旭航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玉星 原 告 昱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思莉律師 被 告 城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維莉 被 告 泓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維莉 被 告 華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維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高奕驤律師 呂佩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運送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昱臺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昱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當事人欄有前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康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