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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運送費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31 日
  • 法官
    劉逸成

  • 當事人
    旭航國際物流有限公司昱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城揚有限公司泓鉅有限公司華禹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3號 原 告 旭航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玉星 原 告 昱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思莉律師 被 告 城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維莉 被 告 泓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維莉 被 告 華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維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高奕驤律師 呂佩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運送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昱臺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昱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當事人欄有前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康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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