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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3號

給付運送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劉逸成

原告
旭航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玉星
原告
昱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枋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思莉律師
被告
城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維莉
被告
泓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維莉
被告
華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維莉
共同訴訟代理人
高奕驤律師

呂佩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運送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昱臺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昱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當事人欄有前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康雅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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