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運送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31 日
- 當事人城揚有限公司、許維莉、泓鉅有限公司、華禹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3號 上 訴 人 城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維莉 上 訴 人 泓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維莉 上 訴 人 華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維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旭航國際物流有限公司等間給付運送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佰貳拾肆萬捌仟肆佰柒拾陸元,應徵裁判費玖萬肆仟參佰壹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康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