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6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雷仲達
- 訴訟代理人
- 游家騏
- 被告
- 芸鼎食品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廖筑君
- 被告
- 陳又睿即陳煌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二項關於「及如附表一編號三至八所示利息及違約金」之記載,應更正為「及如附表一編號三至十所示利息及違約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判決主文欄第二項有如上誤載,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