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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87號

給付電信費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陳月雯

上訴人
才高八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金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4萬1,033元(11,141,033-1,500,000),應徵裁判費14萬4,8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法 官 陳月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佩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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