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更一字第2號
- 上 訴 人
- K2 Management A/S 丹麥商凱得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 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瑋克
- 上 訴 人
- K2 Management A/S 丹麥商凱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Carsten Nilesen
- 訴訟代理人
- 劉立恩律師
- 曾增銘律師
- 徐宗聖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廣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廖良彬、吳玉成、蔡宏杰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先位請求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9萬6,103元,備位請求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179萬6,10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179萬6,103元,故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萬1,5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