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更一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2 月 21 日
- 法官林哲安
- 法定代理人徐瑋克
- 上訴人K2 Management A、分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更一字第2號 上 訴 人 K2 Management A/S 丹麥商凱得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瑋克 上 訴 人 K2 Management A/S 丹麥商凱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Carsten Nilesen 訴訟代理人 劉立恩律師 曾增銘律師 徐宗聖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廣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廖良彬、吳玉成、蔡宏杰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先位請求部 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9萬6,103元,備位請求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179萬6,10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179萬6,103元,故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萬1,51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哲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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