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4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更一字第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林哲安

上 訴 人
K2 Management A/S 丹麥商凱得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瑋克
上 訴 人
K2 Management A/S 丹麥商凱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Carsten Nilesen
訴訟代理人
劉立恩律師
曾增銘律師
徐宗聖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廣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廖良彬、吳玉成、蔡宏杰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先位請求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9萬6,103元,備位請求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179萬6,10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179萬6,103元,故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萬1,5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哲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