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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更一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0 日
  • 法官
    林哲安
  • 法定代理人
    徐瑋克

  • 原告
    K2 Management A分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更一字第2號 抗 告 人 K2 Management A/S 丹麥商凱得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瑋克 訴訟代理人 曾增銘律師 徐宗聖律師 抗 告 人 K2 Management A/S 丹麥商凱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Carsten Nilesen 訴訟代理人 黃立漢律師 林子超律師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立恩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廣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廖良彬、吳玉成、蔡宏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21日本院112年度重訴更一字第2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限抗 告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哲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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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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