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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更一字第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林哲安

抗告人
K2 Management A/S 丹麥商凱得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抗告人
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瑋克
訴訟代理人
曾增銘律師
訴訟代理人
徐宗聖律師
抗告人
K2 Management A/S 丹麥商凱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Carsten Nilesen
訴訟代理人
黃立漢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子超律師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立恩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廣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廖良彬、吳玉成、蔡宏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21日本院112年度重訴更一字第2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哲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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