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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金字第3號

返還投資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陳世源

上訴人
劉學濂
上訴人
洪如玲
上訴人
徐洵平
被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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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The Grand Pavilion Commercial Centre,Oleander Way,000 West Bay Road,P.O.Box 00000,Grand Cayman KY0-0000,Cayman Islands

鑫品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潘俊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起訴日即112年1月17日臺灣銀行牌告美元現金賣出匯率為新臺幣30.58元,是本件各上訴人上訴利益如附表所示,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如附表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珍綾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上訴人 請求金額 (美金) 上訴利益 (新臺幣)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 1 劉學濂 105,000元 3,210,900元 58,761元 2 洪如玲 210,000元 6,421,800元 115,096元 3 徐洵平 315,000元 9,632,700元 171,4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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