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1 日
- 當事人龍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施阿祥、施為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龍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阿祥 代 理 人 施為展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0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5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書記官 周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