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31號
- 聲請人
- 英屬蓋曼群島商 ROCK MOBILE (CAYMAN) CORPOR
- 聲請人
- ATION
- 法定代理人
- 段鍾潭(Duann Chung Tan)
- 代理人
- 廖子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8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3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種類 發行公司 股票字號 股數 張數 股票 滾石移動股份有限公司 95-NY-0000001 24,450,000 1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詹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