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31 日
- 當事人MOBILE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英屬蓋曼群島商 ROCK MOBILE (CAYMAN) CORPORATION 法定代理人 段鍾潭(Duann Chung Tan) 代 理 人 廖子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8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3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附表: 種類 發行公司 股票字號 股數 張數 股票 滾石移動股份有限公司 95-NY-0000001 24,450,000 1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詹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