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31 日
- 當事人楊奕德、江念錡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楊奕德 法定代理人 江念錡 訴訟代理人 許雅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群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群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1年 度司催字第64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2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潘 盈 筠 附表: 股票號碼 股票種類 張數 98-NF-0000004~98-NF-0000005 普通股 2 98-ND-0000035~98-ND-0000054 普通股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