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51號
- 聲 請 人
- 郭佳蓉即昭宏食品商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6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票據種類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或到期日 (民國) 支票 小小科技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汐科分公司 昭宏食品商行 郭佳蓉 371,448元 PB1521221 111年10月28日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詹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