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31 日
- 當事人郭佳蓉即昭宏食品商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51號 聲 請 人 郭佳蓉即昭宏食品商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6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附表: 票據種類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或到期日 (民國) 支票 小小科技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汐科分公司 昭宏食品商行 郭佳蓉 371,448元 PB1521221 111年10月28日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詹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