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9 日
- 當事人崔明珠、宋世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64號 聲 請 人 崔明珠 代 理 人 宋世儀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欣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3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唐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