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67號
- 聲請人
- 許仁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聯華實業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聯華實業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9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3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