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90號
- 聲請人
- 健程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立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 年5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 年度司催字第745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 年3 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 (民國) 1 起維物聯科技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汐科分行 健程工業有限公司 43,670元 EN9647207 110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