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2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8 日
- 當事人王垂弘、黃玉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00號 聲 請 人 王垂弘 代 理 人 黃玉媚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東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81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4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 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