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13 日
- 當事人尚佳纖維股份有限公司、李沈瑞珍、李育葒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1號 聲 請 人 尚佳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沈瑞珍 代 理 人 李育葒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52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2月26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書記官 李佩諭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或到期日)民國 1 昀冠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謝季洋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成分公司 尚佳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15,446元 NQ0228201 111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