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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37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徐文瑞

聲請人
林澤淯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6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4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文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朱亮彰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23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或到期日) 1 欣興工程行 陳證宇 有限責任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南港分社 未記載 900,000元 NH0266653 111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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