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2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7 日
- 當事人林澤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37號 聲 請 人 林澤淯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6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4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朱亮彰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23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或到期日) 1 欣興工程行 陳證宇 有限責任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南港分社 未記載 900,000元 NH0266653 111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