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37號
- 聲請人
- 林澤淯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6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4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23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或到期日) 1 欣興工程行 陳證宇 有限責任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南港分社 未記載 900,000元 NH0266653 111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