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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41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劉育琳

聲請人
泰成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國隆
訴訟代理人
郭秋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票據,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5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勃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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