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44號
- 聲請人
- 佳美義肢輔具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鍾以俊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票據,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3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3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或到期日)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劍潭分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劍潭分公司 衛生福利部屏東醫院 10,000元 GB0002994 民國111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