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46號
- 聲請人
- 李朝清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5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246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號 (新臺幣) (或到期日) 1 李朝清 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功簡易型分公司 空白 36,664元 LJ1083686 111年11月30日 2 李朝清 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功簡易型分公司 空白 15,848元 LJ1081742 11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