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2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09 日
- 法官劉瓊雯
- 原告李朝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46號 聲 請 人 李朝清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5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書記官 劉淑慧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246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號 (新臺幣) (或到期日) 1 李朝清 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功簡易型分公司 空白 36,664元 LJ1083686 111年11月30日 2 李朝清 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功簡易型分公司 空白 15,848元 LJ1081742 11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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