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2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9 日
- 當事人柯志明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48號 聲 請 人 柯志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8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4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陳玥彤 支票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 票 日 (或到期日) 1 東方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潘方仁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部 柯志明 49,322元 ZI7689604 110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