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55號
- 聲請人
- 金山鐵線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劉成山
- 代理人
- 陳怡臻
- 送達代收人
- 余淑杏律師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5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