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2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21 日
- 當事人毛瓊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81號 聲 請 人 毛瓊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1號公示催 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6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附表: 種類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張數 股票 巨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89ND0018051-1 1,000 1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書記官 詹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