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3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31 日
- 當事人黃慎學即名揚工程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14號 聲 請 人 黃慎學即名揚工程行 聲請人代理人陳韋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票據,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2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6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賴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