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3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8 日
- 當事人陳宏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29號 聲 請 人 陳宏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瑞德感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8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7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又聲請人雖於期間屆滿前即行聲請,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應予准許,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書記官 陳怡文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