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29號
- 聲請人
- 陳宏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瑞德感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8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7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又聲請人雖於期間屆滿前即行聲請,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應予准許,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