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3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2 日
- 當事人樸木有限公司、徐亞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67號 聲 請 人 樸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亞琪 代 理 人 王柏棠律師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大信觀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5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8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書記官 康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