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83號
- 聲請人
- 銓鴻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秀敏
- 代理人
- 連鵬飛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4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8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383號 編 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或到期日) 1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北投復興崗分行 何根財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投復興崗分公司 國防大學 280,000元 0000000 11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