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89號
- 聲請人
- 吳玫香 住○○市○○區○○○街00號3樓 代 理
人 吳國榮 住○○市○○路00巷0號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公信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5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8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