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3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7 日
- 當事人蔡君亭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93號 聲 請 人 蔡君亭(即蔡堯泉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益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2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8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王伯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書記官 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