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93號
- 聲請人
- 蔡君亭(即蔡堯泉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益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2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8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