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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40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劉瓊雯

聲 請 人
鑫綠泰鑄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洽祺
代 理 人 施淑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58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40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號    (新臺幣)  (或到期日) 1 功百盛有限公司 鐘建興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汐止分公司 鑫綠泰鑄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1,681,688元 PB1503604 111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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