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除字第41號
- 聲請人
- 黃育仁
- 代理人
- 顧慕堯律師
鄭景霈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一項關於「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東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判決主文欄有如上漏載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