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4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2 日
- 當事人陳曉霖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420號 聲 請 人 陳曉霖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雲豹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8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9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書記官 施怡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