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4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02 日
- 當事人林勝川、周玉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除字第424號 聲 請 人 林勝川 代 理 人 周玉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171號裁定公告所示之億東纖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前經聲請本院裁定准許公示催告,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就同一事件前業向本院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並經本院以112年度除字第372號判決宣告系爭股票無效乙節,經本院調閱上開案件卷宗核閱屬實,聲請人重複聲請,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書記官 陳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