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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除字第424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林銘宏

聲請人
林勝川
代理人
周玉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171號裁定公告所示之億東纖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前經聲請本院裁定准許公示催告,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就同一事件前業向本院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並經本院以112年度除字第372號判決宣告系爭股票無效乙節,經本院調閱上開案件卷宗核閱屬實,聲請人重複聲請,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銘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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