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4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3 日
- 當事人鄒克蘭即黃道明之繼承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430號 聲 請 人 鄒克蘭即黃道明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大眾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大眾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 度司催字第28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9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瀞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胡菘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