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438號
- 聲請人
- 張森茂
- 代理人
- 蔡宏達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金都旅社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金都精緻溫泉飯店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9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