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4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23 日
- 當事人黃詩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458號 聲 請 人 黃詩娟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高而富電通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鴻碩精密電工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3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9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鍾堯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