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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468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方鴻愷

聲請人
大新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斌
代理人
涂雅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0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9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周彥儒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或到期日) 1 張維良 新北市八里區農會 大新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1,680,000元 7029472 112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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