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468號
- 聲請人
- 大新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文斌
- 代理人
- 涂雅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0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9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或到期日) 1 張維良 新北市八里區農會 大新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1,680,000元 7029472 112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