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5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31 日
- 當事人官李敏娥、林松樹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504號 聲 請 人 官李敏娥(官明通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林松樹 官曼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昇達橡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2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0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書記官 周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