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5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簡志豪、王辰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510號 聲 請 人 簡志豪 代 理 人 王辰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友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友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 度司催字第32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9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潘 盈 筠 附表: 證券字號 股數 89NF-00000086-3 100,000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