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510號
- 聲請人
- 簡志豪
- 代理人
- 王辰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友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友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2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9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證券字號 股數 89NF-00000086-3 100,000股